真实案例:某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木螺钉一批,原产地为德国,申报税号为7318120090,关税率10%,无反倾销税。经稽查发现,当事人进口的木螺钉实际产地为奥地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2015年第30号的规定,该木螺钉应当申报为税则号列7318120001,关税率10%,反倾销税税率26%。
当事人由于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四千余元,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该实例来源于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