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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海关稽查执法

2016-09-23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全面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对海关稽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进行了全面的规范,防止权力寻租,推进“阳光稽查”;对海关稽查的职能、权限和实施程序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提高执法统一性,推进“法治稽查”。《条例》的及时修订,为海关稽查的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加强海关后续监管,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稽查时效,保持海关执法统一

  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是海关稽查依法实施的前提和重要基础。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可依之法又必须相互协调一致。海关稽查工作涉及进出口企业的财务、贸易、生产、营销等环节,稽查的实施对企业的进出口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程度影响。为确保各级海关稽查部门按照法定期限开展后续监管,同时与《海关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条例》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稽查期限的法律依据,即海关稽查部门可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明确了进出口企业的单证、合同等资料的保管期限,要求进出口企业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内保管。稽查期限和资料保管期限的统一和一致,为海关稽查的依法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稽查程序,强化稽查过程控制

  稽查程序的完备和严谨,是确保稽查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保障。为更好地规范稽查作业的实施程序,在稽查作业的启动环节,修订后的《条例》以提前三天通知为原则,以直接实施稽查为例外。首先,严格限定了直接实施稽查的适用情形,主要应用于“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其次,分级设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其中对直接实施稽查的审批程序,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避免径行稽查启动的随意性。对海关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程序,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三、严格规制行政强制权,确保稽查权力依法运行

  完善和健全稽查实施的权限,既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确保海关稽查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根据海关稽查工作的实施情况,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海关稽查实施过程中的强制措施,要求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查封与扣押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海关稽查部门可以查封、扣押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丰富稽查的证据体系,一方面提高了稽查对违法行为的查发效率,有效遏制走私行为的高发趋势,同时也是对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符合维护进出口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目标追求。另一方面明确了查封、扣押的相关程序性要求,使得海关稽查的即时强制权限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确保稽查权力始终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