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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02-23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