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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适用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信息化建设需求,符合海关总署加贸函(2010)19号、加贸函(2014)32号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标准,同时覆盖支持上海自贸区14项创新改革制度,满足上述区域联检单位的监管需求。